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江世英,福建扬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鼓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X路X号,新迁地址:福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秦(系公司员工),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X村南湖23座403。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X路X号。
委托代理人林某,福建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09年6月3日18时50分,丁继泉驾驶被告福州鼓联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闽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拖带闽x号挂车,从闽清县白樟马鞍桥往金沙方向行驶,途经126县道(白金线)1KM+420M处与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交会时,两车发生刮碰,造成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本事故经闽清县交巡警大队认定:丁继泉负本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吴某某负本事故次要责任。闽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拖带闽x号挂号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被告福州鼓联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杨叶亮,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
原告于2009年11月25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医疗费x.88元、误工费9424元、护理费2170元、交通费109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75元、必要营养费5000元,残疾赔偿金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停车费100元、摩托车修理费1200元、鉴定费660元、取内固定术费用8000元,共计x.8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偿,余额由其他被告按70%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原告财产损失600元、医疗费x元、护理费2100元、误工费6992元、交通费900元、伤残赔偿金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共计x元;商业险项下赔偿原告医疗费x.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12.5元、营养费700元、后续治疗费4200元,合计x.14元。两项共计x.14元,于2010年2月1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
二、超出交强险及商业险赔偿范围外的损失计x元,由被告福州鼓联运输有限公司承担,扣除已由车主杨叶亮支付的9000元外,还应支付原告2000元,于2010年2月1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
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受理费1052元,减半收取526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兆俊
审判员刘晓霞
审判员俞桂天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