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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危险驾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男,1982年7月出生于(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1年6月30日和7月26日,(略)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分别继续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略)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31日凌晨,被告人卢某醉酒后驾驶闽x号轿车自鲤城街道往鲤南方向行驶,行经兰溪大桥与被害人李某驾驶的闽x号轿车交会时,逆道行驶,致闽x号轿车前部与闽x轿车前部在路X路面上发生碰撞,造成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福建恒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从被告人卢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94.17mg/x,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11年5月31日,被告人卢某主动向(略)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1年6月9日,(略)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卢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卢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另查明,2011年7月10日,被告人卢某与被害人李某签订赔偿协议书,被告人卢某已赔偿被害人李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被害人表示不再要求被告人卢某承担其他的赔偿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略)公安局出具被告人卢某投案后归案的证明,被害人李某陈某、证人陈某证言,被告人卢某的供述,福建恒信司法鉴定所的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略)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车辆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赔偿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后果,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并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予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章建育

二O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吴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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