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桂阳县人,现住(略)。
上诉人肖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苏民立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经审查,本院认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湘高法[2002]X号)第二项之规定:在企业制度改革过程中,企业根据有关政策的规定,企业职工与企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后,因追索养老金、医某、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或劳动者“下岗”后被整体拖欠工资以及职工以下岗为前提与企业签订相关协议的履行问题,是在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因履行劳动合同引起的争议,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革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应由法院立案审理,同时,上诉人要求被起诉人安排工作的诉讼请求也不属人民法院受案的管辖范围。综上所述,上诉人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上诉人可依照法律规定,向其他有关机关申请解决。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敦先
代理审判员张华
代理审判员唐军伟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