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睢宁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沈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
上诉人睢宁县X镇X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甲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0)睢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上诉人睢宁县X镇X村民委员会于2010年5月31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睢宁县X镇X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睢宁县X镇X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睢宁县X镇X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魏志名
审判员李清爱
代理审判员耿德举
二0一0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