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杨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系郴州铁路工务段职工,住(略),身份证号(略)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苏
仙区X区X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干部,住郴州市X区X街综合楼X栋X单元X号,身份证号(略)。
上诉人杨某丙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向上诉人发出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收到该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虽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上诉,但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或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敦先
代理审判员张华
代理审判员唐军伟
二○一○年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丁强
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