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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郴州市X路X号喜来登大酒店X楼。

负责人谢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谭某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09)宜民二初字第285-X号民事裁定,以一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宜章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人身保险合同不存在保险标的物的问题,因此,人身保险合同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在湖南省郴州市X区,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敦先

代理审判员张华

代理审判员唐军伟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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