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岳中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土家族,大学文化,系湖北省武汉顶津食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衡阳所所长,住(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姚某,湖南云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孟某犯诈骗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于二Ο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11)楼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孟某不服,以原判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孟某犯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楼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张定中
审判员陈敏
审判员陈辉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顺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