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告胡某某,男,40岁,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于2010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
审判员李菁
书记员卫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