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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马某某与被上诉人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曾永,铜山县棠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单某某

上诉人马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铜山县人民法院(2010)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马某某于2010年6月20日之前支付给被上诉人单某某欠款和利息共计8700元。如上诉人马某某到期未能付清上述款项,则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共计75元,由上诉人马某某负担。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某华

审判员孙尚武

审判员孙庆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闫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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