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曾永,铜山县棠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单某某
上诉人马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铜山县人民法院(2010)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马某某于2010年6月20日之前支付给被上诉人单某某欠款和利息共计8700元。如上诉人马某某到期未能付清上述款项,则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共计75元,由上诉人马某某负担。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某华
审判员孙尚武
审判员孙庆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