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洛阳航空电器厂劳动服务公司诉王某乙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洛阳航空电器厂劳动服务公司,住所地伊川县X村。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洛阳高新信恒综合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王某乙,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董中旺,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洛阳航空电器厂劳动服务公司与被告王某乙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范某某、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及委托代理人董中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08年6月10日到我公司做塑压工,2009年2月22日早7时,被告因违章操作致使左手被混料机挤伤,当即送医院救治。住院期间,我公司已支付医疗费5000元,在此之前的类似费用中,伤者住院仅7天,医疗费仅1986.80元,同样事故,被告住院39天,花费8345.50元。被告在本村卫生院花去医疗费1345.50元,我公司不予承认。原告垫付被告住院费2000元,因医院无法结账,故无法向被告兑付现金,同时被告住院花费7000元不是全部用在此次工伤治疗上,交通费240元我们认为不符合实际。故要求1.依法撤销仲裁第二条裁决。2.依法核实裁决第三条中的二项“支付被告医疗费3345.50元”、第六项“交通费240元”。请求法院查明事实,支持我公司的诉求。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我的伤属违规作业造成与事实不符。只要伤情不是我造成的,单位都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诉称我没有病例、发票及全部医疗费并非用在工伤治疗上,且不认可我在本村就诊的花费1345.50元,是毫无道理的。这期间花费的240元交通费完全是因原告不配合所造成的。故仲裁书裁定由原告承担于法有据、于理可通。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乙在原告洛阳航空电器厂劳动服务公司从事塑压工作,2009年2月22日7时,被告在操作混料机时其左手被挤伤,经伊川县第二人民医院诊断:左手食指、中指、无名指末节挫灭伤。住院治疗39天,在该院花去医疗费7000元,其中:原告支付5000元,被告垫付2000元,另支付交通费240元。好转出院时医嘱:“注意休息,不适随诊”。后被告又在本村卫生所治疗花去医疗费1345.50元,卫生所出具有医疗收据及用药处方。2009年10月27日,伊川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洛阳航空电器厂劳动服务公司承认王某乙从2008年6月10日至2009年6月2日期间劳动关系成立,并向双方出具了伊劳仲调字(2009)第X号仲裁调解书。2009年12月11日,伊川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了伊(人劳社)工伤认字(2009)第X号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洛阳航空电器厂劳动服务公司职工王某乙此次所受伤害为工伤。”2010年2月23日,伊川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伊劳仲裁字(2010)第X号仲裁裁决书:一.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二.洛阳航空电器厂劳动服务公司应给王某乙缴纳养老保险金2006元。三.洛阳航空电器厂劳动服务公司支付王某乙双倍工资等款项共计x元,其中:1.双倍工资5277元;2.医疗费3345.50元;3.停工留薪期工资2685元;4.陪护人员工资775元;5.伙食补助费546元;6.交通费240元;7.经济补偿金895元。

另查明:被告王某乙在伊川县第二人民医院垫付的2000元,王某乙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将该医院的“交款单”转交给洛阳航空电器厂劳动服务公司,该公司已将2000元交付王某乙。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乙在2008年6月10日至2009年6月2日与原告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被告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属实,其应享有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被告花去的交通费及在村医疗点花去的医疗费与治疗工伤有关,本院应予认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被告王某乙与原告洛阳航空电器厂劳动服务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原告洛阳航空电器厂劳动服务公司向被告王某乙缴纳养老保险金2006元。

三、原告洛阳航空电器厂劳动服务公司支付被告王某乙工资等x元,扣减已付的2000元,应再付给被告王某乙x元。

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洛阳航空电器厂劳动服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洛阳航空电器厂劳动服务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朱平均

人民陪审员李学钦

人民陪审员李银汉

二零一零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付艳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