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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洞口县云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乙、原审被告章某及原审第三人谢某、曾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洞口县云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戴曙光,律师。

原审被告章某。

原审第三人谢某。

原审第三人曾某。

上诉人洞口县云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原审被告章某及原审第三人谢某、曾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六月十日作出的(2010)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王某乙提起诉讼是基于合伙协议要求合伙人章某返还保证金10万元,其开庭时增加请求要求确认章某与谢某、曾某之间的转让合同无效,变更请求要求云峰公司返还保证金10万元,原审对此未向云峰公司予以释明和征求意见,未依法给予云峰公司答辩期并重新确定举证期限,违反了法定程序,且在审理合伙协议是否应予终止时,对云峰公司是否违反该公司与王某乙、章某之间的购销合同约定,应否返还保证金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2010)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肖竹梅

审判员朱一泓

审判员颜锦霞

二○一一年九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彭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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