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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醴陵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湖南省醴陵市泰丰陶瓷制造有限公司、柳某、汤某、张某、卢某、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醴陵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醴陵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志响,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被告湖南省醴陵市泰丰陶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

法定代表人柳某。

被告柳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被告汤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被告张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被告卢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被告周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醴陵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湖南省醴陵市泰丰陶瓷制造有限公司、柳某、汤某、张某、卢某、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醴陵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9月29日以与上列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醴陵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与上列被告协商解决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醴陵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湖南省醴陵市泰丰陶瓷制造有限公司、柳某、汤某、张某、卢某、周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醴陵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邓芳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汪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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