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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吴某、黄某与被执行人袁某、袁某、刘某、刘某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

申请执行人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

被执行人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

被执行人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

被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

被执行人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人。

申请执行人吴某、黄某与被执行人袁某、袁某、刘某、刘某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5日作出的(2000)潭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2年8月2日向湘潭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1年3月3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本院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x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现已全部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潭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肖健芳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姜震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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