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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罗某与被执行人湘潭市X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

被执行人湘潭市X组。

负责人曹某,湘潭市X组长。

申请执行人罗某与被执行人湘潭市X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一案,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0)潭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某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x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向协助执行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的征地拆迁补偿款,用以支付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款。本案现已全部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潭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肖健芳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姜震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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