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
被执行人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
被执行人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谭某、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9月1日向湘潭市房产管理局发出(2011)雨执字第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被执行人张某名下位于湘潭市X区X街X路X号A栋X单元X号房屋(产权证:潭房权证湘潭市字第x)产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刘某名下。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彭某伟
二0一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姜震南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八)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