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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X区人民检察院诉黄某贩某毒品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贩某毒品罪,2011年4月13日被刑事拘某,同年5月12被逮捕。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娄底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娄星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某毒品罪,于2011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娄底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份,被告人黄某先后在娄底城区贩某海洛因五次,重约2.8克,得赃款95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4月7日下午,吸毒人员朱某打电话联系被告人黄某要求购买毒品。之后黄某在娄底市国土局老办公楼前面的公路边以150元的价钱卖给朱某一小包海洛因,重约0.5克。

2、2011年4月7日下午,吸毒人员吕×打电话联系被告人黄某要求购买毒品。之后黄某在娄底市军干所门口以200元的价钱卖给吕×一小包海洛因,重约0.5克。

3、2011年4月8日下午,吕×打电话联系被告人黄某要求购买毒品。之后黄某在娄底市军干所门口以200元的价钱卖给吕×一小包海洛因,重约0.5克。

4、2011年4月10日下午,朱某打电话联系被告人黄某要求购买毒品。之后黄某在娄底市国土局老办公楼前面的公路边以100元的价钱卖给朱某一小包海洛因,重约0.3克。

5、2011年4月12日下午,朱某打电话联系被告人黄某要求购买毒品。之后黄某在娄底市国土局老办公楼前面的公路边以300元的价钱卖给朱某一小包海洛因,重约1克。交易完成后,公安民警将黄某、朱某抓获。

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举报和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贩某毒品的犯罪嫌疑人辜××、伍××。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吕某证言、尿样检测报告、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非法向他人出售海洛因,数量不满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某毒品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有立功表现,依法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黄某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款、第某款、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八条、第某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贩某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4月13日起至2013年10月12日止。)

上述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谭建农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李鹏

附本判决书引用的相关《刑法》条文:

第某百四十七条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某、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某活动的。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某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某款、第某款、第某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某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某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某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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