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广西忻城县X镇××路××号。
法定代表人莫××,该行行长。
被告樊××,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壮族,农民,住广西忻城县X村××屯××号。
被告宗××,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壮族,农民,住广西忻城县X村××屯××号。
被告蓝××,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壮族,农民,住广西忻城县X村××屯××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诉被告樊××、宗××、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以其先与三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负担。
审判长黄世克
审判员周忻生
人民陪审员蓝祥平
二0一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何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