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连云港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1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樊杰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上海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连云港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月31日前给付原告上海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x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执;
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上海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09年12月11日经双方当事人盖章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樊杰
书记员徐晓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