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市某衬布织造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于2006年至2007年间向原告购买无纺布等货物,至今结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万元。据此,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人民币3万元。
被告辩称,欠款属实,希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服装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苏州市某衬布织造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3万元;该款被告于2009年12月至2010年5月的每月月底前各支付4000元,于2010年6月底前支付6000元。被告对上述分期履行的债务有一期不按时履行的,原告有权就所有未到期债权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负担;该款被告于2009年12月月底前直接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09年12月8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莲
书记员朱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