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48岁。
委托代理人:张蓉,郑州市中原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某,男,51岁。
委托代理人:王某敏,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
被告杨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X路X路北治安大队楼,本案应由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的住所地在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X路X路北治安大队楼。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应该移送有管辖权的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杨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郑军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新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