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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某与郑州铝城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宗某,男,1947年8月X号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铝城水泥有限公司,厂址,上街区X路西段。

法人代表:陈某,职务,厂长。

上诉人宗某因与被上诉人郑州铝城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上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代理人,被上诉人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宗某的起诉虽然有明确的被告,但被告单位已停产,故对宗某的起诉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宗某的起诉。

宗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驳回起诉证据不足,郑州铝城水泥有限公司的厂房、法人依然存在,而且该厂正在恢复生产,清理债权债务,该公司并没有破产,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支持宗某诉讼请求,确保我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郑州铝城水泥有限公司虽已停产,但其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宗某向郑州铝城水泥有限公司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上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陈某斌

审判员刘红军

审判员陈某辉

二○一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马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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