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于2009年12月7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葛朋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17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鲁x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连霍高速公路X公里加750米北半幅,因疲劳驾驶追尾撞上由赵继衡驾驶的鲁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乘车人李ⅹⅹ当场死亡,王某、孔ⅹⅹ受伤。经河南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直属支队柳林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人赵ⅹⅹ、杨ⅹⅹ、孙ⅹⅹ、李娜ⅹⅹ证言、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3日至2010年9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袁春燕
代理审判员李金波
人民陪审员余世洁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马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