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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与邓某、被告肖某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

住所地娄底市X区X路。

负责人卜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该行职工。

被告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肖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与被告邓某、被告肖某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于201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邓某、被告肖某已为借款设立抵押的湘x小型越野车进行诉讼保全,并为此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为有利诉讼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裁定:

对被告邓某、被告肖某的湘x小型越野车予以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石婕

代理审判员周威

人民陪审员付万宏

二0一一年四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吴细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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