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涛,河南泓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贰仟家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万通广场。
法定代表人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平利、齐某某,河南恒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某与上诉人河南贰仟家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退还赵某x元,退还河南贰仟家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x元。
审判长崔凤茹
审判员陈赞
审判员王某毅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解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