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岳中行初字第X号
原告罗胖周诉平江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平江县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因该案涉及有关民事诉讼案件已在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原告对立情绪大,且审理结果与平江县人民法院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0日出具报告报请本院提审或指定管辖。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虽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仍以基层法院审理为宜。为了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和对立情绪,确保本案的公正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二)项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