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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岳行终字第2号农科所不予受理上诉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岳中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湘阴县X村。

法定代表人陈某,男,该村村长。

上诉人湖南省湘阴县X村不服湖南省汩罗市人民法院(2011)汩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诉人的起诉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湖南省湘阴县X镇对上诉人的信访所作出的信访回复的调查结论及建议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不产生实质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审查认定的事实清楚,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廖细元

审判员李明霞

审判员陈某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卢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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