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孔祥奇,山东省莘县寨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张某与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委托代理人孔祥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1月订婚,2010年1月28日登记结婚,2010年1月31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前相互不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合。被告说与我没有感情,早晚要和我离婚。2010年4月19日原告外出务工时被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武某在限期内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初订婚,2010年1月28日登记结婚,2010年1月31日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原被告婚后互不信任,夫妻感情一般。2010年4月原告外出后原被告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不足3个月即分居生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告起诉来院后,经本院多次做原告的和好工作,原告离婚的态度坚决,且被告拒不到庭做和好工作,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关于财产问题,可待被告出现后协商解决或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武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书,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任自强

审判员郭豪杰

代理审判员赵俊伟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王某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