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孔祥奇,山东省莘县寨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张某与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委托代理人孔祥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1月订婚,2010年1月28日登记结婚,2010年1月31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前相互不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合。被告说与我没有感情,早晚要和我离婚。2010年4月19日原告外出务工时被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武某在限期内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初订婚,2010年1月28日登记结婚,2010年1月31日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原被告婚后互不信任,夫妻感情一般。2010年4月原告外出后原被告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不足3个月即分居生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告起诉来院后,经本院多次做原告的和好工作,原告离婚的态度坚决,且被告拒不到庭做和好工作,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关于财产问题,可待被告出现后协商解决或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武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书,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任自强
审判员郭豪杰
代理审判员赵俊伟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王某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