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朱XX与被告XX公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XX.

委托代理人易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某、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委托代理人朱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某、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被告XX公某,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区。

法定代表人胡XX,该公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某、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等诉讼权利)。

委托代理人张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某、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等诉讼权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X与被告XX公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XX于201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朱XX承担。

审判员王某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叶晶晶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