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某乙,男,汉族,双峰县人,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李某,男,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周荣遐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禹颖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