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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原告孟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宏飞、张某,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工作者。

被告侯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孟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及委托代理人陈宏飞、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孟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10月15日领取结婚证,X年X月X日生育男孩侯某晨。由于双方缺乏了解,彼此认识不够,导致婚后经常生气、吵架。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返还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

被告侯某在限期内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农历5月份订婚,2009年8月19日典礼同居,2010年10月1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男孩侯XX。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1年1月份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了解时间短,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共同生活时间不长即发生矛盾导致分居,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原告起诉来院后,经本院多次做原告的和好工作,原告坚持离婚的态度坚决,且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拒不到庭做和好工作。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问题,可待被告出现后协商解决或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孟某与被告侯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书,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任自强

审判员郭豪杰

代理审判员赵俊伟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彭某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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