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某,湖南省株洲市人,
被告XX公某,住所地株洲市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XX诉被告XX公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原告尹XX的申请于2011年2月16日作出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14-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XX公某价值x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尹XX于201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该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XX公某价值x元范围内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审判员王某
二○一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叶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