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尹XX与被告XX公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尹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某,湖南省株洲市人,

被告XX公某,住所地株洲市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XX诉被告XX公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原告尹XX的申请于2011年2月16日作出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14-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XX公某价值x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尹XX于201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该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XX公某价值x元范围内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审判员王某

二○一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叶晶晶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