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某,湖南省株洲市人,
被告XX公某,住所地株洲市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XX公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于201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杨XX承担。
审判员王某
二○一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叶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