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嘉禾县调塘水电站。
法定代表人:蒋XX
被告雷XX,(个人信息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禾县调塘水电站与被告雷XX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合法诉权的有效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禾县调塘水电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嘉禾县调塘水电站负担。
审判员肖向东
二0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