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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嘉禾县调塘水电站与被告雷XX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嘉禾县调塘水电站。

法定代表人:蒋XX

被告雷XX,(个人信息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禾县调塘水电站与被告雷XX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合法诉权的有效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禾县调塘水电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嘉禾县调塘水电站负担。

审判员肖向东

二0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黎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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