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室。
委托代理人闵XX,男,住上海市XX室。
被告上海XX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室。
法定代表人庄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X,女,上海XX服饰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代理人陈X,上海市银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胡XX诉被告上海XX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4522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服饰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胡x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10月13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薛瑾
书记员刘佳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