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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X诉上海XX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室。

委托代理人闵XX,男,住上海市XX室。

被告上海XX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室。

法定代表人庄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X,女,上海XX服饰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代理人陈X,上海市银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胡XX诉被告上海XX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4522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服饰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胡x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10月13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薛瑾

书记员刘佳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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