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永兴县人,住(略)。
被告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永兴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1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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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雷震宇
审判员王某亮
人民陪审员何广芳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丁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