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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甲、尹某乙与上海国云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某甲。

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某乙。

委托代理人尹某甲。

委托代理人陈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国云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勤,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昊,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上诉人尹某甲、尹某乙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9)杨民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国云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30日前退还尹某甲、尹某乙房款人民币83,488.20元;

二、上海国云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赠与尹某甲、尹某乙第某号地下车位、政悦路X弄X幢某号楼地下第某号储藏室(该室建筑面积为28.97平方米);

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75元由尹某甲、尹某乙自愿共同负担;

四、双方其他无争议。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6月12日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晓频

审判员高行玮

代理审判员李媛

书记员仇某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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