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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A公某为与被上诉人B公某、原审第三人C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A公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B公某

原审第三人:C公某

上诉人A公某为与被上诉人B公某、原审第三人C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10)甬象商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认定:B公某为履行和C公某签订的买卖合同,向A公某订购雪白全涤摇粒绒面料,按A公某与B公某双方约定,A公某于2008年6月1日向B公某发货2043.60kg,2008年6月28日,A公某又发货给B公某1632.60kg,B公某验货后,认为A公某提供的面料不符要求提出退某。2008年7月8日,B公某退某不符要求的面料1751.41kg,A公某予以签收。B公某实际购得A公某雪白摇粒绒面料1924.80kg,计货款x.40元。B公某加工成衣后,C公某派验货员XXX对B公某已生产的成衣进行检验,由于B公某加工的成衣面料发黄,C公某于2008年8月20日终止了与B公某签订的购销合同。2008年8月22日,B公某发函给A公某提出由于A公某提供的面料,在漂染阶段使用还原剂上存在问题,致使面料发黄,要求A公某对B公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

A公某于2008年10月16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称:2008年5月,B公某向A公某购买雪白全涤摇粒绒面料,双方口头约定货到款清。A公某于同年6月分批将3676.20kg货物送至B公某处,但B公某签收后未付款,现除B公某已退某部分货物外,尚有1924.80kg计货款x.40元未付清,故请求判令:B公某支付货款x.40元。

B公某在原审中答辩并反诉称:B公某未付货款x元系事实,但A公某提供的雪白全涤摇粒绒面料存在质量瑕疵,造成其无法履行与下家的合同,造成损失x元。请求判令:A公某赔偿经济损失x元。

A公某针对B公某的反诉请求在原审中答辩称:提供的货物除退某部分外,其他货物符合双方合同约定。A公某货物到达B公某处已经有几个月,B公某除寄送一份函件外,未能提供有关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确切证据,请求驳回B公某的反诉请求。

第三人C公某在原审中未作陈述。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本案争议的焦点一,即鉴定样品成衣及衣片面料是否A公某交付B公某的摇粒绒面料。原审认为,1.鉴定报告记载鉴定过程为:该院受理本案后组成了专家组,于2009年9月24日赴B公某仓库,在法院及A公某、B公某双方相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对涉案标的物进行现场勘查取样,样品包括8116款成衣5件,8141款5件,衣片若干。A公某对取样的过程并未提出异议,据此,可认定样品中的面料系A公某提供。2.A公某将面料交付B公某后,B公某认为A公某提供的面料部分不符要求退某1751.41kg,A公某予以签收,因此,A公某交付B公某的面料部分存在质量问题系事实。3.B公某向A公某购买面料系C公某介绍、指定,证人XXX系C公某指派,对B公某生产的产品进行验收,证人证实经检验由于面料发黄C公某与B公某签订的合同取消。证人证实B公某生产的成衣面料由A公某提供;4.A公某在庭审时认可第一批面料退某的原因是存在色差,也存在一定发黄现象。该批面料的质量问题与鉴定结论认为面料的发黄现象基本相同。5.A公某陈述2008年期间,A公某未向其他单位购买面料,A公某没有生产相同的服装,C公某拒绝收货后,成衣、面料存放在仓库。该陈述与该院的调查笔录相符合。综上,该院认定鉴定样品成衣及衣片的面料是A公某交付B公某的摇粒绒面料。

关于本案争议焦点二,即B公某损失的认定问题。该院认为,A公某交付的摇粒绒面料经鉴定属摇粒绒面料本身质量问题,因质量问题致使B公某与C公某的合同取消,造成B公某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B公某主张直接损失为面料x.40元,辅料x.96元,人工费用x.33元,电某x元,合计x.69元。原审审理时,该院于2008年12月5日去B公某对账目进行了核对,B公某账目反映实际支付的费用为x.29元,不包括面料x.40元。对该直接损失予以认定。至于B公某主张包括可得利益损失为x元,该院认为,B公某虽然提供了与C公某签订的购销合同,但考虑到B公某收到A公某面料后不及时确认是否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本案纠纷亦有过失以及履行该合同的交易成本等,对B公某的损失认定为x.69元。

关于本案争议焦点三,即成衣及衣片面料的残值处理问题。原审法院认为,该院于2008年12月5日去B公某对成衣及衣片面料进行核对,其中8116款为5811件,8141款为1989件。按评估报告确认的单价,残值合计为x元(包括衣片面料残值400元)。该成衣及衣片面料在B公某处,A公某对残值的处理不发表不处理意见,该残值可按评估价折价归B公某所有。

原审法院认为,A公某与B公某之间买卖关系依法成立,B公某认可尚欠A公某货款x.40元。故对A公某要求B公某支付该货款的请求,予以支持。B公某将摇粒绒面料加工成衣后出现发黄,经鉴定,属摇粒绒面料本身质量问题所造成,故A公某应赔偿B公某包括面料价值损失x.69元,扣除残值x元后,计损失x.69元。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于2011年2月20日作出如下判决:一、B公某支付A公某货款x.40元;二、A公某赔偿B公某损失x.69元;三、驳回A公某、B公某其他本诉和反诉请求;上述一、二项相抵后,A公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B公某款项x.29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907元,反诉受理费2000元,鉴定费x元,评估费2000元,合计x元,由A公某负担x元,B公某负担2907元。

A公某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对本诉部分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对反诉部分的事实认定错误。理由如下:一、原审法院对涉案鉴定的样品认定为原告交付的货物是错误的。1.在产品质量鉴定时,A公某对取样的过程曾经提出异议,即抽样的样品并不能确定系A公某提供,故鉴定结论与本案缺乏关联性。2.原审认为B公某曾因A公某提供的面料存在质量问题有过部分退某,就认定本案涉及的面料存在质量问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剩余的面料在交货之后的两个月内B公某并没有提出异议和要求退某,只是在A公某索讨货款时才以面料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付款,B公某的行为有违商业诚信。B公某称已经将面料制成成衣,也不符合双方的交易习惯。3.证人XXX与B公某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采信。证人在庭审中承认其只是听B公某和公某领导说面料系A公某提供,并没有亲眼所见其所接触的面料系A公某提供,并不排除由第三方提供的可能。4.原审认为退某的面料与涉案面料存在基本相同的质量问题,即可推定用于鉴定的面料为同一批次面料,也就是均为A公某提供的面料,该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原审法院对损失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错误。即便涉案的面料系A公某提供,原审法院依据B公某的支付流水记录,推定该记录中的价值就是实际损失,于法无据。该账目系B公某单方制作,缺乏证据应有的真实性;三、原审法院对成衣、衣片面料的残值,未与A公某联系,将此问题归于本案内处理,实属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驳回B公某在原审的反诉请求。

B公某答辩称:A公某否认本案涉及的面料是其提供的,包括鉴定的样衣、衣片,但B公某有证据证明加工的成衣面料是A公某提供的,即有书面交货单、退某、证人XXX的证言等为证。证人XXX是C公某的业务员,其陈述B公某向A公某购买的面料是C公某介绍指定,其是跟单业务员,其在B公某接到面料后加工、裁片,一直联系、反映,并签署相应的意见。B公某所加工的成衣面料就是A公某所提供的面料,包括鉴定的成衣、衣片均系A公某提供,鉴定报告可以采信。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C公某未作答辩。

二审举证期限内,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争议的焦点是:一、作为鉴定的样品成衣及衣片面料是否系A公某提供;二、原审对B公某损失的认定是否正确;三、成衣及衣片面料的残值处理是否正确。

关于焦点一,本院认为,首先,B公某于2008年6月向A公某采购过3676.20kg雪白全涤摇粒绒面料,后B公某于2008年7月8日发现A公某提供的雪白全涤摇粒绒面料存在质量问题,退某A公某1668.20kg系事实;其次,B公某向A公某购买雪白全涤摇粒绒面料,系C公某介绍、指定后购买;再者,证人XXX出庭陈述,其系C公某员工,受C公某指派,对B公某生产的产品进行验收,因B公某生产的成衣面料发黄,C公某与B公某签订的合同取消,而B公某生产的成衣面料是由A公某提供的;最后,B公某主张该期间其并未向他人购买过雪白全涤摇粒绒面料,而A公某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讼争的面料系B公某向他人购买。综上,本院认定2009年9月24日被鉴定部门作为鉴定样品的成衣及衣片面料系A公某提供。

关于焦点二,本院认为,由于A公某提供给B公某的面料存在质量问题,造成B公某与下家的合同无法履行,故A公某应该赔偿B公某损失,但损失的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B公某主张包括可得利益损失为x元。而B公某主张直接损失为面料x.40元,辅料x.96元,人工费用x.33元,电某x元,合计x.69元。原审法院虽未对B公某主张人工费用、电某、辅料费用进行评估,而这些费用又是客观存在的,原审为减少诉讼成本,对B公某的账目进行了核对根据B公某实际支付的情况,确认费用为x.29元(不包括面料),并无不当。

关于焦点三,本院认为,原审对成衣及衣片面料的残值进行评估后,对该成衣及衣片面料的残值如何处理曾经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A公某对此不发表意见。原审考虑到成衣及衣片面料仍在B公某处,按照残值的评估价折价后归B公某所有,与本案一并处理并无不妥。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A公某的上诉请求欠缺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上诉人A公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阎亚春

审判员黄海兵

审判员王某冲

二○一一年七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高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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