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齐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认、变某、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等)。
原告吴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吴某的法定代理人吴某,系吴某父亲。
被告XX公某,住所地为株洲市。
法定代表人向XX,该公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等)。
委托代理人张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X、吴某与被告XX公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卢、吴某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X、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卢X、吴某撤回对被告XX公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6元,由原告陈X、曹XX承担。
审判员颜页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湘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