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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莆田市国土资源局秀屿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某,男,61岁。

上诉人陈某因诉莆田市国土资源局秀屿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2011)秀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以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不当,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受理等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与上诉人陈某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诉人陈某不具有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翁祖青

审判员王某勇

审判员陈某森

二0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黄贞贞

附法律条文:

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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