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文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株洲县委党校教师,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侯敏,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建筑公司职员,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袁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医院职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陈某、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1年4月13日以证据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某、袁某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陈某、袁某的起诉。
审判长李如鹰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人民陪审员刘申芝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曾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