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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被告陈某、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县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文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株洲县委党校教师,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侯敏,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建筑公司职员,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袁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医院职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陈某、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1年4月13日以证据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某、袁某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陈某、袁某的起诉。

审判长李如鹰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人民陪审员刘申芝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曾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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