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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卢某与被告华润电力(涟源)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涟源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涟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卢某,男,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法律工作者。

被告华润电力(涟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源市X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闵某某,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华润电力(涟源)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平宁

人民陪审员李建辉

人民陪审员刘皆兰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某乙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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