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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xx诉被告肖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

原告唐xx,男,汉族,初中文化。

委托代理某黄x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x,女,汉族,初中文化。

委托代理某肖x,男,汉族,大专文化。

原告唐xx诉被告肖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某,依法由审判员何德友适用简易程序,已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的特别授权委托人到庭参加了应诉,本案现已审理某结。

原告诉称:2004年2月16日与被告登记结婚,同年5月1到被告家落户。2005年1月10日婚生一子取名唐果。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无法共同生活下去,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随我生活,婚前财产各归各所有。

被告辩称:2004年1月原告经人介绍与我相识,10年2月16日办理某婚登记,5月1日原告到我家落户举行婚礼,但原告的户口至今未迁到我家。其子从破腹生下至今由我父母带养。原告尽义务较少。但引起双方争执矛盾的原因是原告在外打牌赌钱等,我管了他,原告在生病期间,我护理某几个月,并不存在性格不合和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不能一次性给付我抚养小孩抚养费6万元,现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某明:2004年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2月16日原、被告办理某婚登记,同年5月1日原告到被告家举行婚礼落户。但原告的户口现在开县X组至今未迁入被告家。婚初,原、被告的夫妻感情较好,于2005年1月10日婚生一子取名唐果,其子从生下至今由被告父母带养(现已在校读小学)。婚后原、被告一直在外打工其夫妻关系较好。但从2011年3月原、被告为家庭琐事闹有矛盾,故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合为由诉讼来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相关证据在卷佐证,但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而且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履行了合法登记,此婚姻应受法律保护。现本案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的事实、理某、证据不足,其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本院予以驳回该请求。被告主张不同意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了稳定社会婚姻家庭,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只要原、被告努力克服其不足之处,正确处理、化解夫妻之间和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相互谅解,其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如初的。因此,为了切实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唐xx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某1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何德友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姚联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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