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涟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邓xx,女。
被告王x,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xx与被告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xx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xx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邓xx负担。
审判长肖韶光
审判员朱焕华
人民陪审员彭某平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龙剑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