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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某、周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台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盗窃于2010年7月31日被台州市X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告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曾因寻衅滋事于2008年2月17日被(略)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上述二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0年12月3日被台州市X路桥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8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X区看守所。

台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某、周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某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易某、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台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易某与“罗勇”结伙,窜至台州市X区南官大道X号门口,窃得管某某的雅马某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855元)。

2010年10月中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易某与“罗勇”结伙,窜至台州市X区X街X街王某超市门口,窃得谢某的台鼠牌电动车1辆(价值630元)。

2010年10月30日晚上,被告人易某与周某结伙,窜至台州市X区X街X路桥大道X号门口,窃得马某某的精爵牌助力车1辆(价值1881元)。

2010年11月1日左右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易某与周某结伙,窜至台州市X区X街X路桥大道X号门口,窃得岳某某的台隆牌助力车1辆(价值855元)。

2010年11月6日下午,被告人易某与周某结伙,窜至台州市X区X街X路X-X号门口,窃得廖某某的西藏喜马某电动车1辆(价值2223元)。

2010年11月17日左右的一天傍晚,被告人易某与“罗勇”结伙,窜至台州市X村昌记粽子店门口,窃得徐某某的雅源牌电动车1辆(价值855元)。

2010年11月23日左右的一天傍晚,被告人易某与“罗勇”结伙,窜至台州市X区X街道金三角转盘佳艺琴行店门口,窃得黄某某的嘉陵牌助力车1辆(价值855元)。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管某某、谢某、马某某、岳某某、廖某某、徐某某、黄某某的陈述;2、辨认笔录;3、价格鉴定结论书;4、收款收据;5、抓获经过;6、前科材料。诸证据真实、合法,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易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易某的刑期2010自12年3月日起至2012年3月2日止;被告人周某的刑期自2010年12月3日起至2011年10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金德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张磊磊

附件: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某,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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