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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诉司某某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司某某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被告司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侵权行为地以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本案应由洛阳市p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享有该案管辖权。

经审理,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本案应属洛阳市p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享有该案管辖权,被告司某某向本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司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洛阳市p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审判员韩璐

二0一0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何恒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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