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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大地财保公司)与被上诉人益阳市创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佳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营销服务部。

负责人徐某,该服务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伟群,南县X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益阳市创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卫星,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大地财保公司)与被上诉人益阳市创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佳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益阳市X区人法院于二0一一年六月十日作出(2011)益赫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大地财保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本案现已当庭调解结案。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5日,被上诉人创佳公司所属湘x号金龙x客车在上诉人大地财保公司投保了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等险种,保险期限一年。创佳公司向大地财保公司交纳了保险费。在保险期限内,创佳公司驾驶员李志刚于2010年7月10日9时58分驾驶湘x号客车从益阳至岳阳途中,行驶到岳阳县X镇X路段时遇案外人钟交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钟交受伤的交通事故。钟交被当即送往岳阳市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同年8月2日(23天),用去各种检查费、门诊费等1004.72元,医药费x元。后转入岳阳康达骨伤医院住院治疗至9月19日(48天),用去医药费x.48元。两次共计住院治疗71天,用去医药费和检查费、门诊费共计x.20元。2010年7月22日,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公交认字(2010)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创佳公司驾驶员李志刚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钟交不负责任。2010年12月16日,经岳阳县X组织调解,事故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创佳公司赔付钟交各项费用x.48元。创佳公司履行上述协议后向大地财保公司申请理赔。双方因理赔款数额有较大差距而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当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营销服务部支付被上诉人益阳市创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理赔款4万元(已付1万元已经剔除),限于2011年8月24日前一次性付清,被上诉人益阳市创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共计2400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营销服务部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孟令球

代理审判员刘德芳

代理审判员彭某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陈某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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