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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邵某与宋某甲、宋某乙、耿某丙、耿某丁、耿某戊、宋某己、宋某庚、李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邢吉罡,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士鹏,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邢吉罡,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士鹏,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耿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耿某丁,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耿某戊,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耿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己,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庚,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回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孟某、邵某因与被上诉人宋某甲、宋某乙、耿某丙、耿某丁、耿某戊、宋某己、宋某庚、李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331元,退还孟某、邵某。

审判长任一鸣

审判员马常有

审判员宁宇

二О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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