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女。
被告陈某,女。
本院于2009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许某诉被告陈某赡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邹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许某诉称,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200元作为医疗费用自理部分支出;并为其提供给原告居住使用的坐落于菊园新区X路某室毛坯房各房间安装门,卫生间安装浴缸,安装煤气表及灶具。
被告陈某辩称,原告每月有1000多元的退休工资,且被告已支付原告重大疾病备用金8万元,原告还拿到撤队费近8万元,原告有能力负担医疗费自理部分,故不同意原告第一项诉请,对第二项诉请愿意协商解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许某与其前夫生育二女,陈A和被告陈某。原告与其前夫一直与被告共同生活。1997年,原告前夫去世。2005年原告再婚。2006年1月,原告的住房遇动迁,经菊园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许某坐落于皇庆村A号、B号的房屋产权全部归被告陈某所有;陈某所得的房产,许某享有一楼中套新房一套的居住权,一直到终年;许某生活不能自理时,由子女履行护理义务,一直到送终;陈某支付许某重大疾病备用金8万元。之后,被告支付了原告重大疾病备用金8万元,并将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X路某室房屋交付原告居住使用。因该房屋系毛坯房,原告认为不符合基本的入住条件,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原告系退休工人,每月有退休工资1000余元;2009年初,原告获得其所在的永胜村X组集体资产处置分配款人民币x元,后原告将其中5000元陈A的份额给付了陈A。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陈某于2009年12月31日前为原告许某居住使用的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X路某室毛坯房安装浴缸1个、房门X扇、煤气表及灶具,并开通煤气。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邹敏
书记员徐怡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