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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邓某犯抢劫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因本案于2009年7月3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X区看守所。

深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字(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抢劫罪,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30日,被害人张某与在网上认识的女网友即被告人邓某在深圳市X区公明汽车站附近的广场见面。在见面的时候被告人邓某自称王某会,二人见面之后,邓某的男朋友张某(男,另案处理)出现,并且其自称是邓某的表姐夫,叫王某军。2009年7月31日,被告人邓某提出自己想去看海,于是被害人张某就和被告人邓某以及张某来到了红树林附近的海边。22时许,张某突然从后面将被害人张某的脖子勒住,并马上将张某按倒在地上,同时将一根红色的绳子扔给被告人邓某。被告人邓某便用绳子将张某的手和脚绑了起来,并拿着被害人张某的包先行逃离,包内有l00元人民币及银行卡。被告人邓某逃离犯罪现场后,张某又将张某的嘴和眼睛用东西蒙起来,然后用刀顶住张某的脖子,逼迫他将一张某业银行卡及其密码说了出来。张某看见张某在地上乱动,又用刀在张某的头上扎了一刀,之后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陈述及辨认笔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作案工具照片及被害人被抢的物品、带血迹的衣服照片,抓获经过,现场勘察笔录,法医学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邓某的供述和辨认笔录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同案人张某抓获归案后已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的相关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同案人亦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31日起执行至2011年7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某辉

人民陪审员杨某

人民陪审员陈明强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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