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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湘与溆浦县X村民委员会房屋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严某湘遗嘱继承人):欧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严某湘的外甥。

委托代理人严某孝,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祖武,溆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溆浦县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严某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通,溆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

严某湘与溆浦县X村民委员会房屋侵权纠纷一案,溆浦县人民法院2001年5月18日作出(2001)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严某湘上诉,本院2001年4月10日作出(2001)怀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严某湘去逝后,其外甥欧某申请再审。本院2007年12月20日作出(2007)怀中立通字第X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2009年12月29日作出(2009)怀中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欧某、严某孝、张祖武、严某某、张通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溆浦县人民法院(2001)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01)怀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溆浦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家强

审判员曹阳

审判员谢云霞

二0一0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刘彩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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